-
答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屬于勞動違法行為。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其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來加付賠償金給農民工。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
答如果一方當事人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合理地提前通知對方即可。若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一般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的,則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答勞動者要按下列規定來正確辦理辭職手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除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獲得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答勞動者發生勞動工傷事故的,可以找社保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索賠。勞動者可以先申請工傷,然后享受工傷待遇。法律規定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勞動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內,所在單位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
答勞動合同的年限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依法確定的,可以是一兩年或者三五年。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分別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約定無確定的終止時間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答如果當地已經發布了疫情期間安全復工的政策,則勞動者不能隨便拒絕復工。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進行處理。法律依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二條
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愿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
答綜合保險主要包含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如果外來從業人員定期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用,在外來從業人員具有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年老的情況時,可以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
答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需要四十五日,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后,需要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
答如果因公司合并、工作地點變更造成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不能獲得賠償,但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答如果公司在外地成立了分公司,勞動者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一般仍然有效;如果勞動者與公司解約,與分公司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也是有效的。分公司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未取得營業執照,則受公司的委托也可以與勞動者簽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