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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分析:按判決書執行。建議協商分期付款。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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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 1、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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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分析: 1、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要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在簽訂合同時就是現房,則可以約定繳納首付之日即為交房時間。 2、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3、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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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同地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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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那就正常的按時還款,生產廠家自然就解鎖機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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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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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高速岔路口停車不會扣分,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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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1. 墊付勞動報酬的風險;包工頭不具備施工資質也不具備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其雇傭的勞動者的報酬被拖欠時,法律法規會將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置于有資質的上一級施工企業。2. 成為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的風險;一旦雙方被認為存在勞動關系,理論上作為用人的單位施工企業需承擔訂立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工資支付、加班費用、社會保險等一系列用人責任,將受到勞動保障法律嚴苛的約束。3. 承擔工傷責任的風險;4. 被追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責任的風險;如果施工企業拖欠了包工頭的工程款首先肯定會收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限期支付通知書,如果施工企業處置不當,那么接下來就有可能因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受到刑事追究。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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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保險費是指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根據需要實施工程保險所需的費用,包括以各種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過程中的物料、機器設備為保險標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險,以安裝工程中的各種機器、機械設備為保險標的的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機器損壞保險等。按照不同的工程類別,工程保險費取費標準的計算也有所不同。住宅樓、綜合性大樓、商場、旅館、醫院、學校等民用建筑的取費標準一般占建筑工程費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工業廠房、倉庫、道路、碼頭、水壩、隧道、橋梁、管道等其他建筑的取費標準一般占建筑工程費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農業、工業、機械、電子、電器、紡織、礦山、石油、化學及鋼鐵工業、鋼結構橋梁等安裝工程的取費標準占建筑工程費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費率通常有5個分項費率組成:①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工地內現存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財產等為一個總的費率,規定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②建筑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度費率;③第三者責任費率;④保證性費率;⑤各種附加保障增收費率或保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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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保修期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保修期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