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您好,法院本次審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應當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因此該員工如果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可以向他進行追償
-
答不能。暫扣的時間只要入了網,就必須按時限規定才能發放,否則駕駛證信息中心數據庫里是不認可的。同時,暫扣駕照的需要在裁決后15個工作日內去參加滿分學習考試(處罰書上有說明),成績合格后到半年期限就可以取回駕駛證。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一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飲酒后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一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答如果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話,可以去找交警部門,不會影響到事故的處理。如果在事故處理中需要用到責任認定書的,可以到當時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交警部門去復印該責任認定書的存根聯就可以,是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的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所提供的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
答交通事故交通費是由肇事方賠償。保險賠款不含交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
答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答一、窄路會車刮擦責任歸屬是怎樣:窄路會車刮擦責任歸屬,需要看具體的情況,責任不清的,可以報警由交警進行責任認定;二、右側超車刮蹭責任劃分一般是超車人負全責。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
答符合法定減刑的情節時,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認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4、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