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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交規下交通肇事逃逸的,如尚未構成犯罪的,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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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東西就是證據, 交通事故中主要證據有:1、書證交通事故索賠中涉及的書證主要包括:事故認定書、病歷、出院證明、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及清單、收入證明、暫住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拖車費票據、停車費票據、交通費票據等。2、物證受損的物品,如要求賠償的應保管原物,原物不能保管的,應在雙方在場情況下或請第三方見證情況下拍照保存。3、證人證言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尋找事故現場的證人到庭作證。4、鑒定結論鑒定結論包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損失費鑒定書、傷殘鑒定書、誤工時間或護理時間的鑒定書等。5、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可以是事故發生時現場制作的照片、錄像、錄音或者電子眼拍攝的監視記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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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違章應該去車輛轄區車管所或交警隊處理。一般來說,違章后15天內就可以在網上查詢到違章情況,交警部門可以給發送信件,但只要15天內在網上可以查,就不受一個月的限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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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投訴至公安局紀委,按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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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班途中下樓梯扭傷腳不算工傷。職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傷害,只有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1、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2、參加搶險救災、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傷害。職工上班途中,下樓梯摔膠扭傷腳,不屬于這兩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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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車輛事故對方全責保險公司不給錢可以起訴肇事方的保險公司,要求其按照規定進行賠償。法院判決后仍未賠償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1、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2、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3、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4、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5、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6、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7、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