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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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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請問您最近有聯系過對方嗎?要判斷下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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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誤工期間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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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的信任,根據您的描述,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賠償,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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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協商,協商不成可準備相關證據及訴訟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情形應當按照具體案情進一步分析。1、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2、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被執行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本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公道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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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本意是解決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體現生存權高于經營權的價值理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定優先權,系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產生,屬于承包人工程款債權的法定擔保。同一建設工程中,如果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銀行抵押權并存時應當如何處理,就是所謂的優先受償順序問題。司法實踐中,一般區分以下兩種情形:第一,如果在建工程通過預售形式已向消費者售賣,且消費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權益優先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根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批復》的規定,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應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第二,如果消費者以所購買的商品房為抵押物向銀行按揭貸款,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仍然不能對抗消費者權益,但因消費者未償還銀行貸款負有過錯,銀行可以對消費者的抵押房屋主張抵押權,而不受《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批復》第一條的約束。鑒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從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六個月,所以,承包人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法定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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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排污費屬于規費。是按有關規定由環保部門收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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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本人工資85%,三級為本人工資80%,四級為本人工資75%計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傷殘等級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