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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建議: 1、可以投訴 2、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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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判斷,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以便幫您分析解答。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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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盜竊罪是存在犯罪中止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放棄實施盜竊既遂的決意;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盜竊的行為;3、必須發生在盜竊的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過程之外;4、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盜竊行為或有效地避免了侵害他人公私財產占有權益的危害結果。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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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般要根據下列規則予以判刑:1、房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單位犯本罪則對其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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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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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哦暗處三年半有期徒刑最多減刑一年半。也就是說,判處三年半有期徒刑至少要服刑超過1年九個月(包括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理論上,判處三年半徒刑最多可以減刑1年9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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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構成犯罪。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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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繳社保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二、 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協議約定現金補償或其他規避繳納義務的均無效。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也無效。三、住房公積金糾紛目前法院不予受理。四、勞動者要求企業補繳社保的案件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五、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后發生欠繳或拒繳的,不屬于法院管轄。六、勞動者對社保繳納基數、年限發生的爭議不屬于法院管轄。七、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勞動者要求現金補償的,不予支持。八、已經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 九、職工代單位繳納保險費后可要求返還單位應繳納部分。十、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社保待遇的,與用人單位為勞動關系。 十一、用人單位購買的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十二、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的受益人是員工時,不能抵償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5、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6、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7、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8、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9、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