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答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后職工的工資具有優先受償權,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就要清償所欠員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相關職工薪酬。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
答個人所得稅額:以每月總收入額扣減免稅政策的應本人壓力的“五險一金”等新項目,再減掉容許扣減花費5000元后的賬戶余額,為應繳稅收入額。公式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額=應繳稅收入額*稅率-速算扣除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5、經營所得;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7、財產租賃所得;8、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
答“股票質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股票質押”其實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種融資手段。一般都是在公司資金鏈出問題,或者公司管理不善等情況下,一些持股多的股東就都對這種融資方式青睞有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法律、法規并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只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不得轉讓,債權人向第三人轉讓債權并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債權人無須就債權轉讓事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是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就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
答首先協商,協商不成可準備相關證據及訴訟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情形應當按照具體案情進一步分析。1、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2、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被執行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本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公道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
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分包施工企業營業執照;工程總承包與分包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專業、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總承包、分包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律依據: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2、《建筑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得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答1、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人員到位、責任到人。2、施工現場、必須具備良好的施工環境和作業條件,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3、施工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應做到特殊工種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4、施工現場入口及危險作業部位應設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種安全防范標志,避免可能發生的意外傷害。5、施工現場須做好防火、防電、防爆和防墜等防護工作。6、施工現場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7、施工現場應建立完善的機具設備例保、檢修制度,保證機械設備正常安全運轉。8、安全領導小組對各施工分部的安全生產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將進行停工整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九條 、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
答工程質量檢驗分類包括:1、免檢,免檢是指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產品免于政府部門實施的質量監督檢查的活動。2、抽檢,抽樣檢驗又稱抽樣檢查,是從一批產品中隨機抽取少量產品(樣本) 進行檢驗,據以判斷該批產品是否合格的統計方法和理論。3、全檢,全檢是指根據某種標準對被檢查產品進行全部檢查。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
答所謂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就是合法的依靠和根據,是前提,必要條件,是基礎,如果依據不對,其他無從談起。《工程價款暫行辦法》就結算依據在第三章“工程價款結算”中第十一條進行了規定: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包、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3.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包、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據的材料。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