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訴權不是勝訴權,受理原告的起訴不等于就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鼓勵或反對某種行為,應當通過司法裁判來進行,而非通過是否立案受理來表明態度。由于第二種意見區分了立案與審判的關系,因此是正確的。一、異議登記的性質和次數。異議登記是一種臨時措施,能夠緩和物權變動中公示公信原則對第三人保護的絕對性,彌補對真實權利人保護的漏洞,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我國《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我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笨梢?,法律沒有限制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次數,但要求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必須起訴,否則異議登記失效。起訴后,房管部門根據法院的裁判進行變更登記或不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對利害關系人異議登記申請的控制,不是通過次數進行的,而是通過時效期間和司法裁判進行控制。本案第一次登記后,由于吳某撤訴,未通過實體審理對“老宅”是否應當共有進行判決,故房管局依據申請人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的二次異議登記,并無不當。二、對于當事人撤訴后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投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币虼耍嗣穹ㄔ簯斒芾肀景浮jP于“不應鼓勵吳某出爾反爾的行為”的問題,應當通過實體審理時對吳某前面的放棄行為和后面的再次主張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后果進行認定,并作出判決來實現,而不應當通過是否立案受理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