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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如果孩子成年后能獨立生活,父親離婚后就不能照顧孩子了。根據有關法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是由父母直接撫養長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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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非常好的朋友可以是監護人,但必須經被監護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法定監護人包括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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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后有兩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八歲以上的子女應當遵循子女的意見。不想撫養孩子的,應當互相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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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其他地方起訴離婚時,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在開庭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將作出判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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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一般的要依據原件認定,復印件和原件不一致的,以原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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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公司主動辭退,可以要求公司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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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例外情形只有兩種: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且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因此,如果你的情況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你與你前夫應對李某負連帶清償責任,即李某既可以單獨要求你或你前夫償還2萬元,也可要求你倆共同償還。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系從外部關系來講,不能當然由此認定該債務在夫妻雙方內部也是共同債務,如果你與你前夫沒有共同負債的合意,所負債務也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在內部一般應為你前夫的個人債務,你對外承擔了清償義務后,有權向你前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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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本案中,鄭某借條原件被李某撕毀,其提供的借條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因此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屬于待補強證據,如果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要具備以下三種條件:必須有其他證據可以與復印件相互印證,單一的復印件證據不能單獨認證,即復印件證據應有其他的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應該能夠形成證據鎖鏈,從而證明案件事實。書證復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理由,即由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觀上的原因是不能作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當理由。書證復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本案中,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鄭某提供了同去討債的哥哥的證人證言,由于證人與鄭某是親屬關系,兩人存在利害關系,該證據也屬于待補強證據,因此不能很好地補強借條復印件的證明力。基于以上原因,鄭某在沒有提交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復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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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碰瓷”近年來多用以指稱故意碰撞機動車詐騙錢財的現象。“碰瓷”行為如危害公共安全但事后未索要財物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危害公共安全且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同時構成保險詐騙罪;向受害人索要財物的,同時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實施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則轉化成搶劫罪。具體定罪量刑應當結合具體情形,按照牽連犯從一重處罰原則處理。具體到本案,劉、高、陳三人在公共場合“碰瓷”,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后欺騙李某要求賠償7000元,構成詐騙罪(未遂);在李四不從的情況強行搶走其1000元,構成搶劫罪。對劉、高、陳三人“碰瓷”行為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搶劫罪從一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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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借款人欠錢不還,建議先溝通,要求及時還錢,在借款人仍不還錢時債權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協商讓他的親朋好友或家人幫忙還錢; 2、協商用其他價值相當的財產清償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3、向債務人發送催款函或律師函; 4、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書或簽訂還款協議書; 5、通過微信、qq等聊天設備或電話催要借款,保留聊天記錄或錄音; 6、盡快采取法律措施,如起訴、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等,在起訴的同時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