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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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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看實際情況,有的可賠有的不可賠。一般來說,由于工程范圍的變更(如計劃外的工程,或大規模的工程變更)和施工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是可以列入利潤的,即有權獲得利潤索賠。對于工程延誤,如果該延誤(或工程暫時停工)是由業主方面的責任發生的則無權要求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居間報酬的請求權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條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為條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因居間服務而成立的,居間人就可以行使居間報酬請求權。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對招標人的招標信息和情況很難詳細了解,這時引進專業的居間人代理進行招投標或者協助進行投標相關事宜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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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結算單的有效期,首先看是否有約定的付款時間。如果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或者在結算單上有明確的付款時間,按照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應付款時起算。如果沒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結算單上也沒有付款時間,則該結算單的有效期間,也就是訴訟時效期間仍然為3年,但起算時間從發包人拒付結算工程款開始起算。即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工程欠款時效應從建設單位應付款而不付起算。但是如果工程結算單僅僅是整個工程的中間結算之一的,那么其有效期,從簽署之日起有效,但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其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從最后一期付款期間屆滿時,再加上3年。由于工程項目上存在很多管理不規范的現象,雙方的約定不明,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來逐一判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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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實行公司認繳制后,取消注冊公司最低資本限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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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追索工資的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資對于每個人勞動者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因為是大部分經濟生活的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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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公司是無權強行讓員工休假的,公司有權停產停工,但如果不是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公司發放到員工手里的工資是不能打折扣的,應該全額發放。《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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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宅基地分兩種:(1)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2)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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