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律師回復中...
-
答律師回復中...
-
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具體可以電話溝通
-
答合同無效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有過錯的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2、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要互相返還,不能返還的,要折價賠償;3、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繼續有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答倉儲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主要包括:1、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主要事項達成合意;2、有保管人和存貨人,均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答合同瑕疵履行的后果主要包括:1、瑕疵不能補正的,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2、瑕疵能夠補正的,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債務人補正,并且債權人對受領遲延不負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
答簽訂的合同丟失的可以進行補辦,丟失并不會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合同有效的條件分別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頭、書面和其他法定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
答保密協議不是競業限制協議。保密協議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單位的商業秘密;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后,不能從事與本單位是競爭關系的行業或企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答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即為共同訴訟案件中所有的當事人。《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
答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有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