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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根據婚姻法需要退還彩禮的。但是已經同居可以要求返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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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其繼承人代位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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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法律只規定了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沒有規定爺爺奶奶的探視權,你現在是小孩的監護人,負責照顧、教育小孩,不讓小孩跟爺爺奶奶來往并不違法。出于親情、孩子健康成長等多方面考慮,你們可以自行協商爺爺奶奶對孫子的探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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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如果確有證據,出資多的應當適當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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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車被追尾后,責任先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然后根據責任書進行賠償。如果事故認定追尾車輛全責的話,可以憑認定書和車損維修費用單據發票以及以及拿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找對方保險公司理賠,交強險財產損失的賠償。汽車發生追尾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而汽車追尾事故的賠償一般是包括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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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雖然很多夫妻感情甚篤,是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但生活中常態的情況總是,一方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先行離世,倘若配偶一方去世,那么房產的繼承順序是怎么樣的呢?首先應當明確這套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是有一半的份額是屬于配偶另一方的,先把這套房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出屬于各自的份額。然后再把屬于配偶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則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執行房產,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均等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配偶的一方個人財產,那么就不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就直接運用繼承法的規則安排房產繼承即可,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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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戶口本原件就是指戶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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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汽車婚后買的登記在丈夫名下離婚時一般是平均分配;如果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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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離婚四歲半男孩子判給誰需要基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原則,綜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才能作出判斷。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兩周歲到十周歲的,結合父母撫養能力及條件,選擇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十周歲以上的,尊重孩子真實意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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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是依法行政原則的應有內涵。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不僅要實體合法,而且程序也應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