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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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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效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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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專利權有效期均自申請日起計算。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雖然發(fā)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權利存續(xù)期限卻要向前推算從申請日期開始計算10年或者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二條 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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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看合同中的約定,一般不會。單位雖然有權利根據工作需要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是應當同勞動者協(xié)商,并取得勞動者的同意。至于白班和夜班或者三班倒這樣的特殊事宜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體現。如果沒有體現即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就需要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單位單方面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很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追究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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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遷戶口時身份證是不需要換的。戶口遷移了,并不會對身份證的法律效力產生影響,原來的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的,繼續(xù)使用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有需要的話,本人也可以到新戶口所在地的相關部門辦理新住址的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報換領新證;丟失證件的,應當申報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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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動仲裁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不積極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 被執(zhí)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zhí)行的;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guī)避執(zhí)行的;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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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3、付款約定,包括優(yōu)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6、產權登記和物業(yè)管理的約定;7、保修責任;8、乙方使用權限;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10、違約賠償責任;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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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銷售范圍是可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qū)域、時段經營但是不得生產加工乳制品、速凍食品、酒類(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頭、飲料、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果凍、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以及法律、法規(guī)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guī)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wèi)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tǒng)一規(guī)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huán)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qū)域、時段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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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協(xié)議應該寫明雙方解除的事由,解除合同生效的日期,在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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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于金錢交易,法律是否簽訂合同對于金錢的數目大小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多少金額需要簽訂合同一般是沒有限制的,原則上雙方可以采取協(xié)商這一方式來確定。因此對于合同的簽訂和金額是沒有關系的,這需要雙方進行協(xié)商決定。不管是在小的金額只要達成一致也能進行簽訂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