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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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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需要證明身體不適和產品功能之前的因果關系,具體可以電話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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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謝您對我的信任,針對您咨詢的問題,有如下分析:建議協商處理或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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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運用后履行抗辯權的方式是存在下列法定情形,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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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采取下列辦法處理:1、由出租人、承租人雙方經過自愿協商調解;2、雙方不愿意調解,但是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屋糾紛賠償中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和本解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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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分別有: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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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口頭承諾贈房滿足下列條件是有效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口頭房屋贈與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頭、書面和其他法定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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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偽造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形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一種法定情形。其他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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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下列情形下,職工能被認定為工傷:被診斷為患職業病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其他。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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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給職工辦理公積金需要準備:1、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2、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3、人民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5、《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單》;6、公司的公章及印鑒章。《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