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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你可申請進行網絡證據保全公證,以便日后追究發帖人的責任。此外,你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本案中,如果能夠查明發帖人,那么由發帖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無法查明發帖人,那么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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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對侵權人來說,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承擔次要責任。法律依據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該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它給責任人的回應就是,法律要求人們按照普通的、合理的標準行事,一個人應當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在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中,由于侵權人往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常沒有獨立的財產,故他們的侵權賠償責任自然轉移到了他們的監護人身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該條即明確了這一點,本案中,幼兒宋某的賠償責任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二、對教育機構來說,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其承擔責任的依據主要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對于不滿十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受害人,由于其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很差,特別容易受到傷害,故侵權責任法將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作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并對其實行過錯推定,當其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時,即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幼兒園承擔較大責任的法理依據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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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具體到本案,甲受到兩青年騷擾毆打反擊,屬于正當防止,不負刑事責任。丙身為警察,自當制止斗毆行為,但未表明警察身份,致使甲認為其系對方同伙,亦對之采取防衛措施。對甲而言,丙介入斗毆系警察制止斗毆行為,顯然是其在緊急情況之下不可預見之事,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按照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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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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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不是用夫妻共同的錢買的,,如果是,你把他的那部分補給她,其他的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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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這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建議走法律程序,詳情請撥打1520153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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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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