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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仲裁協議的效力具體如下:若仲裁協議是依法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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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典型的實踐合同的種類分別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法律規定的其他種類的實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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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續簽合同約定的,在通常情況下是優先從約。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例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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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職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無論工齡多少,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辭退勞動者,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工齡是指職工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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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侄女的戶口跟自己在一起,那么就可以就讀學區房,因為9年義務教學都是根據戶口來分配學校的,或者將侄女的戶口遷到自己的名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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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證駕駛被擒獲,車輛暫扣。 當事人處罰是罰款200到2000元,拘留5到15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6、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7、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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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承租的房屋出現漏水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進行修繕,如果修繕后不影響使用的,不能解除合同,如果不修繕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