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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全額返還,僅指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這種情況。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說的未婚同居,解除后所涉彩禮不應全額返還而應酌情返還,但也可能有不需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1、》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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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3年以上,未成年人。有減輕情節,但是仍舊要負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5、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6、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五十九條 第二款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條 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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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權在自己手里。可以不必起訴,可以直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法院對欠款人下達支付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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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離婚意味著一個家庭的分解,在離婚后,離婚的人因各種原因再次和他人締結婚姻,重新組建了一個家庭時,有很多人會問那么再婚必須要離婚證嗎?如果是離婚后的雙方想要復婚是需要離婚證的,如果不是離婚后的雙方復婚,而是離婚的一方和其他人結婚,也需要帶離婚證證明你是單身。離婚后再婚的有以下兩種情況:一、通常,如果男女雙方原系夫妻關系,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后現想再婚的,則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收回雙方的離婚證再發給結婚證。二、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民政局會發給雙方《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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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撤銷的婚姻必須由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能確定該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的,其婚姻效力并不消滅。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對人作出。在我國,可撤銷婚姻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撤銷;也可依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或普通程序予以撤銷。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時,應持有下列證件和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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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在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2、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3、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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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城市戶口的公民可以繼承農村房屋。但是城市戶口的公民在繼承農村房屋時還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宅基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對于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條件的,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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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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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繼承第一繼承人沒有順序,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根據《繼承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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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離婚后的子女有繼承權,但前提是無遺囑繼承的前提下。《繼承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