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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違約被起訴會有以下法律后果;1、需要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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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關系效力認定的相關問題分別有:合同有效是指滿足合同有效條件,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情形;合同無效是合同無效,不會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的情形;可撤銷合同是指存在法定可撤銷事由,可以被撤銷的情形;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還欠缺生效要件。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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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間的資金拆借并不是一律非法無效的,如果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不違反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合同有效。資金拆借是指企業之間進行的短期資金借貸活動,企業間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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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義務的轉讓,通常指的是合同義務人一方將其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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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行政復議決定被做出后,十五日內可以起訴。當事人如果不服復議決定的,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依法提交起訴狀和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行政復議決定書、原行政決定書等證據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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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訴訟時效,即當事人的起訴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在六個月內起訴;如果是對復議決定不服再起訴的,應在十五日內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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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確定為協議管轄:在不違反法定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約定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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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實施行政處罰前需要對當事人履行以下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當事人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其意見;以及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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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加處稅收滯納金的行為是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包括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以及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代履行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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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訴訟有下列受案范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決定或對行政許可不予答復、拒絕答復的行為;行政機關進行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決定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