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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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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人股東變更合同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是有效的。具體條件包括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協議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不影響合同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三十二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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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勞動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后的十五日內如果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會生效。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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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還沒有認定工傷的時候當事人依法簽訂工傷私了協議的,該協議有法律效應。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工傷私了協議的性質屬于合同,而合同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內容、主體等均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是有效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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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于擴大損傷的誤工費的數額,可按下列公式來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不能證明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同、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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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下列情形下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重大過錯、不勝任工作等情況的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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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醉駕202ml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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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 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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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刑法修正案及相關司法解釋已作出相關規定,對犯罪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上述規定已對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同種主要罪行,視為“認罪態度好”的坦白行為,對這種行為規定從輕處罰原則。自首的本質在于是自動歸案,即自首是犯罪人犯罪后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進行處罰的行為,如果對“其他罪行”進行擴張解釋,主動投案與被動投案、交待同種罪行與交待不同種罪行在刑罰從寬適用上一致,勢必又導致失之過寬、對自首設立的本質產生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