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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孩子多大了?另外,女方凈身出戶除非女方同意,否則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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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地產用途有住宅房地產和非住宅房地產兩類,其中非住宅房地產可分為商業房地產、辦公房地產、工業房地產、農業房地產和特殊用途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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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傷保險制度是對工作中遭遇事故,造成死亡、傷殘等后果的職工及家屬提供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是對《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情形的補充,這一條款實質上擴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范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顯然是為了避免這一規定的適用范圍被無限擴大而人為設定的條件。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48小時的起算點、搶救無效的定義、死亡的標準等均具有爭議。部分學者也對48小時這一標準的科學性提出了質疑,認為應當針對不同患者的病因、癥狀、治療情況等分別認定,而不應使用48小時的標準“一刀切”。在工傷認定中增加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其理論基礎源于突發疾病導致的傷亡結果與工作之間的聯系性。可以籠統地認為,突發疾病立刻死亡或經持續地搶救仍然無效,于48小時內死亡的職工,其發病與從事的工作之間聯系較為緊密,由工作原因引發疾病的可能性相對較大。本案中,醫院認定患者需要繼續搶救治療,而家屬簽字拒絕治療,拒絕治療的行為本身可能成為造成職工死亡的重要原因,此時,工作原因與突發疾病之間的聯系就無法明確??赡艹霈F一些家屬為了獲取工傷待遇而主動放棄救治的情況,這無疑是立法者不愿看到的,也是一項成熟的法律制度應當避免的價值取向。因此,建議相關法規與司法解釋盡快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進一步做出明確解釋,對此類家屬放棄治療而導致職工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或因堅持搶救而于48小時后死亡的情形,不宜簡單僵化地套用48小時的規定,而要結合患者的具體情況和醫院的診療結果,形成更為科學合理的判斷標準。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盡管某些案件中對48小時規定的突破可以實現個案的實質公平,但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亂局面,損害司法權威性,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帶來更大的不公平。從這個意義上講,現階段嚴格遵循48小時的規定更有利于統一司法標準,保障司法公平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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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對于小孩實施的侵權行為,首先由與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來承擔即由你承擔,你獨立承擔確有困難時你的前夫才有與你共同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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