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戒毒在里面做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負責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進行教育戒治;
2. 根據國家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強制隔離戒毒所中、長期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 負責警察職工隊伍的管理、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在上級機關的領導下,負責考察、配備強制隔離戒毒所中層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負責全所的紀檢、監察工作及查處各類違法違紀案件;
4. 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經費預算的申報、領撥、監督使用以及年度經濟發展計劃的編制和實施;
5. 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戒毒康復工作,對戒毒人員進行身心康復治療、職業技能培訓、就業和回歸社會指導,鞏固戒斷成果,提高戒斷率;
6. 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自愿戒毒中心工作。負責對自愿戒毒人員實施藥物、心理、物理等形式的戒毒治療,積極探索戒毒新方法;
7. 提供習藝勞動和技術培訓崗位。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8. 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對在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社會幫教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接茬幫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