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無責任賠付限額



車輛強制險即為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以及限額,在2008年2月1日前后有非常大的變化,針對車輛是否有責任,分為兩種不同的賠償限額。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車輛對交通事故有責任的情況下,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賠償最高限額:60000元
在2008年2月1日以后,事故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情況下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賠償最高限額:12.2萬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情況下,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四)賠償最高限額:1.2萬元
2008年2月1日以后,事故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情況下,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四)賠償最高限額:1.21萬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