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需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聘請的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在七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取保候審時,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