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擔保貸款會凍結妻子的賬戶嗎?



擔保在法律上稱為“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沒有特別說明的話是連帶保證。這種情況下,保證人要以自己的所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錢,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由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法院可以凍結保證人配偶的銀行賬戶,除非能證明夫妻之間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規定,否則法院就有權凍結擔保人配偶的銀行賬戶。如果法院判決擔保人需承擔連帶責任,則可直接從賬戶中執行貸款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