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人保和錢保刑事案件有什么區別?



取保候審人保和錢保區別是:
人保需要保證人,而保證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錢保則需要嫌疑人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交納保證金后方可取保候審。保證金應存入執行機關的指定賬戶中,案件審理完畢后退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