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狀可以自己寫嗎



離婚起訴狀,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書寫,也可以委托律師代寫。
如果自己書寫的情況下,離婚起訴狀的內容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列明的內容:
第一,起訴狀要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第二,還要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也需要列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第三,就要寫清楚您的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第四,如果有證據的話還要寫清楚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果有證人,還需要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地。
最后還要提醒的一點是,在訴狀中所寫的一切都必須是客觀發生的、真實的事實且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