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怎么辦



發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當事人在第一時間都會想到想跟對方和解,畢竟和為貴也是中華民族千百年來的傳統美德,這是很好的,如果雙方可以就賠償達成一致,并且簽訂和解協議那是非常好的,但也有一些案件,雙方最終無法就案件的解決達成一致,這種時候應該怎么處理呢?
首先可以找交通隊協助調解,需要注意的是,交通隊也只能“協助”溝通,這并非交通部門的義務,交通部門在協助的過程中也沒有太多的決斷權。如果還是無法協商一致,就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征求當事人意見后進行庭前調解,如果調解結案,法院會出具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法官會按照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原被告雙方需按照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履行各自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