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完成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確,這就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沒有辦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今天我就給大家分享交通事故的傷殘鑒定應該在什么時候完成。
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當事人,在醫院治療終結出院后,就可以進行傷殘鑒定了,如果有內固定物的,就必須要等到內固定物取出來,恢復后再進行傷殘鑒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這個時候治療還沒有終結,對于將來治療終結后,當事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是否能夠完好如初,還無法判斷,依據此時當事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因為這無法反映和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這個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