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大多數情況交通事故受害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時常把握不準,以致于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交通事故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謂的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這種賠償是考慮到受害人當前所處的困境,也包括了將來可能面對的風險。這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人權基本思想。
對于時間而言,交通事故致殘的。受害人應該在治療結束之后,應及時在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鑒定。一般而言,應該在治療結束之后,交通事故受害人出院后到有關鑒定機構及時進行鑒定。如果是在治療結束之前進行鑒定,由于這個時候治療沒有結束,對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傷殘認定可能會造成二次傷害。所以從人性化考慮應在治療結束之后進行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