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關于公告送達的規定



民事訴訟關于公告送達的規定是這樣的: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因此,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用其他方式進行送達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將法律文書進行公告,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