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的商標



屬于侵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