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能當村書記嗎?



不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償還的債務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1、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2、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3、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4、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