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遷城鎮戶口流程



1、單位有集體戶口、且通過單位同意遷入的。
由單位出具一份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帶身份證、單位證明到單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帶身份證、《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現戶口本到現戶籍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準予遷出證明》,帶《戶口準予遷出證明》到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即可。
2、個人在居住地購買房產、且符合當地戶口遷入條件的,可以將戶口遷入個人房產處。
3、配偶是當地家庭戶口的,可以將戶口遷入配偶處。
在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戶口準予遷出證明》時,派出所戶籍民警會在《戶口準予遷出證明》上蓋上“農遷非”的印戳,即你在遷入地辦理入戶時,則戶口性質自動為非農業戶口了。
4、如果是學生,考上城市里的大學的同時也可以將戶口遷到城市。
5、如果有親屬在城市,可以通過投靠親屬來實現農轉非。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