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出租車誤工費賠償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ldquo,出租車誤工費保險公司不需要進行賠償,因為合同內的保險條款約定營運車輛的誤工費或者是其他的間接損失,保險公司都不會給予賠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沒有賠償的義務的,畢竟營運車輛的誤工費應當由肇事者進行承擔責任而不是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出租車誤工費保險公司是不需要賠的,因為出租車是營運車輛,營運車輛的誤工費屬于間接損失,并且保險公司的條約內也沒有說明有義務賠償,所以這一誤工費需要肇事人本人來負責,停運損失費就是營運車輛在發生事故后到正式上崗間停運期時間的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停運時間是從被撞那一天起計算,直到可以恢復營運為止,其間的定損、拆解、等待配件的時間均需要計算在停運時間內,一般以天數作為計量單位,按照車輛每天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區,如北京的營運車輛單位(出租車公司),會為司機發放工資和燃油補貼,所以真正的停運費用應在車輛營運費的基礎上減去各類補貼及薪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