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個客戶的員工找我借款1000后離職拉黑我微信和手機號他在微信和短信里承認了借款并且承諾了還款日期逾期不還我該如何要回錢呢目前只知道他名字手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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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根據法律規定,借據不是認定借貸關系發生與否的唯一證據,往往需要綜合出借人的經濟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交易習慣、交付憑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進行判斷,朋友欠錢不還沒有欠條沒有聊天記錄只有微信賬單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ldquo,出借人有支付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往來短信、電話錄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借貸事實的發生,你可以僅用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如果朋友不承認欠錢,認為你是還款,或者是其他用途,比如貨款等,朋友要對此舉證,如果不能證明,那么就要還錢,如果朋友能證明這筆轉賬不是借款,那么你仍然需要繼續舉證才行,我沒有任何證據,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要回嗎。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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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網絡朋友欠錢不還可以向對方發出催告、協商都不還的可以準備好相關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微信借錢不還該怎么辦微信借錢不還,如果債權到期,出借人可找貸款人進行催告,若對方仍拒絕還錢,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起訴流程主要包含是:貸款人準備訴訟材料,起訴時,可以提前寫好起訴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涉及貸款的相關書面及其他證據,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等待人民法院安排開庭審理并進行判決,1、如果在微信或支付寶的聊天記錄中,不僅包含了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還包含出、借款雙方明確清晰的聊天記錄,能夠從聊天記錄中明確雙借貸關系的存在,則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是可以讓債務人還款的強有力的證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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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錢不還電話不接微信不回一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回,二、借助其他輔助方法證明借款事實除了聊天記錄、轉賬信息,您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現在使用的手機號碼、現居住的住址、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微信綁定的電話號碼等等相關的能證明借款確系本人所借的一系列證據,如果當時對方是使用電話、音頻視頻聊天表達的借錢請求,您可以在微信上用文字再詢問&ldquo,被微信朋友拉黑、刪除,甚至被&ldquo,俗話說&ldquo,,尋找警方幫助對方欠錢不還逃避追賬,您又被&ldquo。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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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介紹一下微信借錢不還怎么辦?出了微信這些證據外,你還需要電話錄音和短信確認借款事實和借款金額,盡量表述與微信一致。微信借錢的注意事項的介紹,一旦發現使用微信轉錯賬后,馬上和對方聯系請求退款或請求平臺客服幫助協調。那么微信借錢不還怎么辦?微信借錢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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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尋找警方幫助對方欠錢不還逃避追賬,您又被&ldquo,建議您及時去當地警方報案,由警方聯系深圳網監局進行處理,微信官方才能夠配合提供追回幫助,微信欠賬不還,債權人可以和債務人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朋友微信借款不還的處理方法如下:1、到期直接開口,微信欠款一直不還怎么辦一、和微信好友進行良好溝通、協商微信里基本上都是認識的人,向您借錢的也肯定是和您的關系比較好的熟人老友,三、終極途徑&mdash,如果真的是有什么特殊情況還不了錢,您也可以和對方進行良好友善的溝通,協商具體的還錢日期、方式。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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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舉證責任債權人承擔何種舉證責任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的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那么微信轉賬別人不認帳咋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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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今天教你一招:您只需要把你們之間的微信記錄、短信記錄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欠款的材料固定下來或者提供銀行流水、書面借款憑證、錄音錄像等,只要能證明你們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把它固定成證據,然后到你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他就行了第一步,及時拿著手里的證據和對方的身份信息起訴至人民法院,第三步,判決生效后,你只需申請強制執行就可以,法院可以將對方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凍結查封拍賣對方所有財產等,生活中一定遇到過這樣的人,明明欠錢不還,還把你的電話、微信等所有通訊方式拉黑,玩失蹤,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怎么辦呢,這樣你可以及時保護自己的訴訟時效不過期,最大程度挽回自己的損失,第二步,法院可以給他公告送達傳票,然后缺席審理,缺席判決,電話微信被欠款人拉黑了怎么辦。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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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也特別相信對方肯定會還錢,或者礙于情面,不好意思,最終沒有簽署借條。當欠款的人成為了大爺,不愿意還錢時,沒有借條的債權人開始著急了,自己的錢難道就要不回來了嗎?一張合格的借條一般能直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但是,如果支付寶和微信沒有實名認證的話,可能會面臨著對方不承認有收到款項的法律風險。如果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證言能夠證明你們雙方存在借貸事實以及數額等,也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認真閱讀本文,并謹慎對待他人的借款行為,幫助他人的同時,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沒有借條借款人也不承認自己借錢,哪欠款還能要回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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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借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人民法院判決后,借款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那么朋友微信借款不還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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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這涉及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例如應有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鏈,綜合證明借款性質。例如在微信借錢時,應備注“借款”、“借錢”等字樣。那么欠錢不還有微信轉賬記錄報警好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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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活當中無論是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借款還是其他形式,怎樣才能確定為借貸關系呢?通過郵寄方式拿到原件,可避免因為不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的真實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損。那么生活中使用微信轉賬可以認定借貸關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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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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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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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投資失敗了,人跑了錢咋辦?我現在找不著個人呀,中間一分錢都沒有,當時沒有寫過憑證,其實這個事在法律上來講也比較簡單啊,其實就是屬于一個借貸不還的糾紛。目前來講的話,就當時你替他拿了七十五萬來進行投資啊。那現在來講的話就不還錢,就和投資沒有任何關系啊,無非就是他借你的錢來進行投資了,正常情況下啊,就是拿錢的話肯定是有欠條的。如果說能聯系上對方還好,那咱們的話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談判給對方來進行解決。那現在對方已經失聯了,那和解這條路是行不通了。那我們也只能是通過訴訟來進行解決這個事情,你就把這個欠錢不還這個事,咱們固定一下,拿著證據去法院起訴就好了啊。最早微信有過交流,微信上面有記錄,作為借款事實的一個證據,向法院提交起訴就可以了。
只在微信上有一個轉賬記錄,就是他欠我錢,現在不承認這個借款了,假使說咱們起訴到法院之后,我們說對方欠我錢不還,我們起訴到法院了,這個事誰主張誰舉證,那你這時候準備不出來,那就有可能按照對方說的來走,就是借款的這個事實不存在。但是咱們案件到法院之后,法院一定要查明一個事實,就是對方他是一定要做一個說明的。假如他去說這個錢是貨款啊,或者是用作其他的地方,但是就是不屬于借款。但是對方說的這個話在筆錄里邊。那我們可以拿著這個筆錄,再次的另行起訴到法院,對方就沒有借口再去說其他的了。這時候你那個案子就贏了再進一步來去分析這個事兒。比如說你在另行起訴之后,對方又返回來說,屬于借款。那這個時候其實對方會面面臨到一個處罰,也就是他在法庭上沒有如實的講這個事實,輕則罰款,重則拘留。所以對于我們律師來講的話,是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也對方想的那些策略。其實早就在我們的這個計劃當中了。我們律師在各種利弊分析完之后的話,對方就很快速的把這個錢還給我們了,這個就叫專業。
朋友買房向自己借款26萬元,到期不還錢咋辦?律師建議可以第一步發律師函,固定朋友欠錢的證據,對于后期和解或者訴訟,更有利于要回欠款!
【天用案例】以戀愛的名義借錢千萬注意!別被騙財又騙色!有人說“你的寬容就是對方放縱的理由”,上次的借款還沒有還一分錢,隨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錢理由向小麗撲面而來,微信支付、支付寶轉賬等多筆記錄,合計有20多萬元。為了所謂的“面子”,小麗內心也很掙扎,但還是不得不借給小李錢,但每每提及還錢的時間,小李都是一堆借口,“過幾天就還給你、生意賺錢了肯定還你、等我出差回來就還錢......” 這些搪塞的理由小麗都聽了無數遍,碰到小李這種近似耍無賴的行為,她雖然氣急敗壞,但也是無計可施。頻繁的爭吵和小李的言而無信,讓小麗失望透頂,兩人的感情也逐漸走向分手的邊緣。 有一天下班后,小麗給小李發微信,忽然發現信息發不過去,顯示自己已不是對方好友!小麗心里咯噔一下,她頓時感覺不妙,趕緊撥打了電話,那頭卻傳來“您撥打的電話無法接通......”的聲音。 這時,小麗頓時原地慌亂,那個曾經口口聲聲說要陪伴自己一輩子的人,居然借完錢就“失蹤了”!自己難道真的是被騙了嗎?她感到沮喪和絕望,覺得自己陷入了一個無法解脫的困境,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訴說,只有獨自默默忍受。 電話打了半個月,仍然是無法接通。小麗感到非常無助,內心痛苦至極,一方面覺得自己感情受騙,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錢。 難道這借出去的20萬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對方要回錢呢?在痛苦的掙扎中,小麗沒有放棄,她決定尋求法律的幫助,隨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幫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專案組核實事實、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并立即開展行動。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貸糾紛,雖然對方給打了欠條,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師以聯系到對方父親作為突破口,僅用3個月,成功和解、案結事了,幫助當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當事人對天用律所專業實力和高效辦案非常認可,贈送了錦旗表達感謝!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