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公職人員的家庭暴力?



公職人員家暴,應第一時間報警并就醫,保存家暴證據,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婦聯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投訴求助。
一、受害人首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及時出警、制止暴力,并協助受害人就醫檢查。
二、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起訴離婚、并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三,受害人也可以向自己或對方單位、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機構投訴或反映,請求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