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給工人買保險怎么辦?



勞動者還在職的就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補交工傷保險費。
勞動者已經離職的,就應當收集證據在一年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受纖物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缺謹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毀扮液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