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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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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就是實際的損失額。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即使一方當事人存在法定過錯行為,另一方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具體離婚賠償金賠多少要具體情況,并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因此,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內容:如有的在論及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損害時認為,其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并認為物質損害包括對財產的侵占、毀壞等。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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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的賠償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彌補損失、撫慰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等三種功能。離婚損害賠償所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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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增大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是:包括吸毒惡習屢教不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嫖娼、賭博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離婚損害的法定事由尚欠概括性的規定,應當視法定離婚事由就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未造成嚴重后果為由不予支持,據筆者調查本市自實施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來,離婚損害賠償精神損失的沒有一例。這種現象的發生說明這樣的規定不僅導致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比例和救濟比例普遍降低,也導致了離婚損害賠償的懲惡揚善功能和公平正義功能的普遍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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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中人身損害賠償往往是基于傷害行為,而精神損害賠償,通常就是在一方具有法定過錯的情形下,無過錯方要求過錯方作出的賠償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彌補損失、撫慰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等三種功能。財產損失費,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財產損失,所應支付的賠償損失的費用。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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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如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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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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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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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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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如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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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如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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