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單身女性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該限制。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有本法第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其中,為避免出現道德風險,在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時候,一般要求雙方之間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那么關于單身女性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該限制。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有本法第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其中,為避免出現道德風險,在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時候,一般要求雙方之間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關于關于單身女性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單身女性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么
(一)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周歲。
(五)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六)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該限制。
二、收養成立效力
《民法典》(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有本法第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收養子女并沒有要求一定要是以夫妻名義收養,因此就有單身女性收養或者單身男性收養的情況。其中,為避免出現道德風險,在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時候,一般要求雙方之間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不過,如果收養的女性屬于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那么就可以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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