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里對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說明

導讀:
修正前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原則上歸一方個人所有,但是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需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需經過4年,即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修正的婚姻法則做出了與此不同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這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那么《婚姻法》里對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說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修正前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原則上歸一方個人所有,但是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需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需經過4年,即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修正的婚姻法則做出了與此不同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這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關于《婚姻法》里對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說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修正前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原則上歸一方個人所有,但是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需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需經過4年,即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復員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也視為夫妻共財產。也就是說,對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雖然原則上視為個人所有,但包括房屋在內的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貴重生活資料及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等都可隨夫妻關系存續時間的推移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修正的婚姻法則做出了與此不同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這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解釋》中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側重于保護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并且規定這種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因時間的推延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規定,有力地打擊了金錢婚姻,有效地控制了婚姻質量。而其后添加的“但書”規定,又充分體現了當事人自愿原則,貫徹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精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