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結婚登記需要什么手續

導讀: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那么最新結婚登記需要什么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關于最新結婚登記需要什么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結婚登記的條件: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三)、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四)、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五)、雙方自愿結婚;
(六)、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即:
1、內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戶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6、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四)、自愿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結婚證。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附件2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4、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5、祝賀新人。
三、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或者辦理復婚登記的,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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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結婚登記的規定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于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三十號規定...全文
結婚登記關于戶口薄
1、戶口簿和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必須相同,內容清晰。
2、戶口簿上有承辦民警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戶口簿為1999年新版(棕色封面)。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戶籍證明;戶口簿上婚姻狀況應與當事人實際的婚姻狀況一致,婚姻狀況應為未婚、離婚或喪偶者(空白視為未婚)。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3、集體戶口的需提供本人頁和戶口首頁,或有派出所印章的本人頁;或經公安機關或單位加蓋印章的集體戶口卡片或戶口簿復印件。
4、當事人戶口遷出未辦理落戶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應在有效期內)...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