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成的彩禮的解決原則

導讀:
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對于不受當地風俗習慣限制的日常往來的小禮品、衣物等,則一般按無償贈與來處理。這條規定有助于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并防止矛盾激化。不予返還彩禮的規定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實踐,具體總結以下幾種不應當予以返還的情形: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那么結婚不成的彩禮的解決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對于不受當地風俗習慣限制的日常往來的小禮品、衣物等,則一般按無償贈與來處理。這條規定有助于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并防止矛盾激化。不予返還彩禮的規定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實踐,具體總結以下幾種不應當予以返還的情形: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關于結婚不成的彩禮的解決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解析返還彩禮的三種情況
婚姻法彩禮:婚前給付彩禮
彩禮的性質是民間習俗,首先是當地有這種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對于不受當地風俗習慣限制的日常往來的小禮品、衣物等,則一般按無償贈與來處理。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是一種根深蒂固的風俗,數額一般較大,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由此而引發的矛盾也比較多。這條規定有助于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并防止矛盾激化。
不予返還彩禮的規定
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實踐,具體總結以下幾種不應當予以返還的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