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行為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的。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那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聯合國麻醉藥品單一公約、精神藥物公約和禁止非法販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生產、使用、輸出、輸入等等作了詳細的規定。我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管制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參照聯合國公約所制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包括衛生部、公安部、農牧漁業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安鈉咖管理方法84年衛藥第8號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國發1987103號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國藥聯二字82第97號、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藥供字80第612號、衛藥字80第42號國務院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如果擅自提供給用于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盡管違反了法律規定亦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利用了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職務或工作之便利如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合如醫生利用自己熟悉藥品庫房的機會深夜從庫房盜取藥品后或者將自己非法持有如祖傳的、受贈的或者通過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毒品提供給吸毒的人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論處。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既可以發生在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是在從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結束之后提供。行為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的。有償的提供包括貨幣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換取其他勞務、抵償債務的不屬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為其性質實為一種販賣毒品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對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