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挪用公款罪中止標準

導讀:
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關于最新挪用公款罪中止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挪用公款罪中止標準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中止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