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尋釁滋事一般都起訴嗎

導讀:
合理確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是共同犯罪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其前提就是對共同犯罪人正確分類。從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來看尋釁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人同樣存在上述四種類型應按照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來分別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同時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應當考察其它共同犯罪人是否知情。
可以一同起訴分主犯和從犯進行不同的定性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參與尋釁滋事罪的共犯不論作用如何只要最終的結果構成尋釁滋事罪基本上都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并不合理應區別對待。
合理確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是共同犯罪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其前提就是對共同犯罪人正確分類。對于如何為共同犯罪人分類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分類二是按共同犯罪人行為的性質和活動分工的特點來分類。在我國刑法中采用折中分類法解決此問題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主適當考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況將其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四類。
從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來看尋釁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人同樣存在上述四種類型應按照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來分別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處罰的基礎是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被處罰的基礎是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后參與進來的承繼共犯其只應該對其參與的行為負責不應該對先前發生的行為負責。
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又稱為共同犯罪中的過剩行為是指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多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其中一人在犯罪過程中產生新的犯罪故意并在此主觀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實行過限問題。例如在隨意毆打他人類型的尋釁滋事犯罪活動中如果有行為人產生了故意殺人的故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對其他共同犯罪人應當如何處罰呢
我國刑法對實行過限問題沒有正式明確的規定。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前提是對某一危害結果具有主觀罪過。由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圍過限行為只能由其實行者單獨承擔刑責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因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處理實行過限問題的基本原則。
同時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應當考察其它共同犯罪人是否知情。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對過限行為根本不知情則沒有罪過更談不上責任問題。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對過限行為知情未參與但也未盡可能進行阻止可以認為其對該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對該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放任的這就表明該行為并不違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主觀意志。當然這種情況已不再屬于共同犯罪實行過限問題的范疇而屬于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行為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應按照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對該犯罪行為負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解釋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