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制作責任書的期限為多長

導讀: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規定解答如下: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三、法律依據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但在一些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錯綜復雜,事故認定遲遲不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從上文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到,針對不同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做出責任認定書的期限都是不同的。關于交通事故制作責任書的期限為多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問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二,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之一,它貫穿整個交通事故處理的全過程,因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較一般證據證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錯綜復雜,事故認定遲遲不出。
不管怎樣,關于事故認定的期間是部委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依法定期間作出,那些先調解后認定、遲延宣布事故認定的做法都構成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可能會導致實體錯誤,也就是事故認定的錯誤。
三、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從上文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到,針對不同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做出責任認定書的期限都是不同的。一般而言,需要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責任認定書,但要是存在特殊情況,如逃逸的話,那么制作責任書的起算時間則是查獲肇事者或肇事車輛之日起的20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