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怎么鑒定

導讀: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法醫中心做出,事故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法醫中心做出,事故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受傷者最好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內申請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否則的話不利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擔,受傷者最好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內申請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否則的話不利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擔。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法醫中心做出,事故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這就無形中加劇了交通事故當事人賠償的矛盾。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覺得鑒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鑒定。受傷者最好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內申請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否則的話不利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擔。關于交通事故傷殘怎么鑒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交通事故受傷傷殘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后進行。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鑒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鑒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后,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后才能進行。
第二,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這樣鑒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第三,一般鑒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事務所來委托鑒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后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托鑒定后一方不認可鑒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更為妥當。
【原因分析】
確實是交通事故賠償一個重要程序,準確地說是事故處理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不同的傷殘級別賠償數額會差別很大,因此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對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都很重要。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法醫中心做出,事故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7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關于交通事故的傷殘鑒定開始市場化,由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因鑒定機構間存在競爭,所以存在同一病歷在不同鑒定機構鑒定結論不一的情況。這就無形中加劇了交通事故當事人賠償的矛盾。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覺得鑒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有兩種方式:一是在法院訴訟中,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可以申請法院委托重新鑒定;二是當事人在訴訟前接到鑒定結論后認為有問題的,可以提起重新鑒定申請。
受傷者最好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內申請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否則的話不利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擔。在鑒定過程中,需要準備的材料還不能有所缺少,不然就無法順利進行鑒定或鑒定的結果不準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