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機構怎么確定?

導讀:
《決定》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是,個別交警部門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或的欠缺,仍然置國家的法律于不顧,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于其不具備鑒定資質,導致敗訴的判例已被媒體曝光,并飽受質疑,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機構的確定.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交通大隊委托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傷殘鑒定標準詳解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交警部門委托公安機關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傷殘鑒定結論由代理人領取。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機構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關于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機構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傷殘鑒定標準詳解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交警部門委托公安機關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決定》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鑒定管理問題做出了界定和規定,厘清了因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鑒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鑒定走向法治化、規范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決定》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是,個別交警部門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或的欠缺,仍然置國家的法律于不顧,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于其不具備鑒定資質,導致敗訴的判例已被媒體曝光,并飽受質疑。
2006年6月1日,華夏時報發表的《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涉嫌違法做鑒定謀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
律師提示:
對于訴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由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做傷殘鑒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鑒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鑒定。
接受委托的法醫中心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國家標準,對當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代理人領取傷殘鑒定結論后,根據與肇事人、車主或保險公司進行調解或逕行訴訟。傷殘鑒定結論由代理人(如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律師事務所)領取。
如果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相關鑒定費用(如會診費、鑒定費)由異議方交納,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機構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機構的確定.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交通大隊委托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鑒定管理問題做出了決定,厘清了有關因部門利益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鑒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鑒定走向法制化、規范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仍然置國家的法律于不顧,還是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于其不具備鑒定資質,導致敗訴的案例時有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