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協議離婚程序是什么

導讀: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程序。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女方撫養雙方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關于自愿協議離婚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于雙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么今后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后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1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女方撫養雙方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五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