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改犯離婚辦理什么手續

導讀:
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勞改犯離婚辦理什么手續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起訴離婚需要的手續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關于勞改犯離婚辦理什么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
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原領結婚證的地方)。
需要攜帶的東西有
第一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第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相一致否則先到有關部門更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
第三結婚證(最好兩本)
第四離婚協議書(雙方已簽字)
第五雙方各2張小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起訴離婚需要的手續
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協議離婚應符合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
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三)協議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
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協議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
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